>
某厂为当时的主要生产线招用一批合同制工,合同期为5年。合同履行三年后,厂方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转产,淘汰该生产线,另上新生产线。厂方按新生产线基本要求会工人进行考核,并对其中40名不合格者当即解除合同。这40人中,有5人表示愿意调换工作岗位,其余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厂方则坚持其原决定。于是,这40人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1. 企业决定是否正确?
2. 本案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关于劳动法的案例分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