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每年给予七日特别休假;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每年给予十日特别休假;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每年给予十四日特别休假;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1.以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特休结算年度;2.到职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给予当年度到职天数比例乘上七日之特别休假;未满一天者,以四舍五入至整数字计算,例如经计算为3.4,则可享3天特休假,若经计算为3.5,则可享4天;3.以半天之工作日为最小申请单位,不计上半天或下半天;4.不得延休,例:二零零五年一月至十二月之有薪年假,需于二零零五年内休毕;5.在员工满三年、五年及十年年资,自服务期满当年度之1月1日即可享十日、十四日及十五日之特休假;6.离职时,按员工当年度实际工作天数比例计算可休天数,超休部分自薪资中依比例扣回;未休部分折日薪补偿;7.年假须事前提出(不含当日),连续休假超过三日者,须于一周前提出,超过七日以上者,须两周前提出;休假前须办妥职务代理人之交接工作。这是我们公司的年假制度,还挺繁锁,算个年假都得算半天!
[你们的年假制度怎么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