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休未休年假到底是两倍赔偿还是三倍赔偿?法律该怎么理解?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虽然应付三倍,但其中含已经支付的工资,所以只需再付二倍即可。实务中实际存在“二倍论”(见上海人力保障部网站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但是更多的仲裁裁决是采“三倍论”,学者的论述
[应休未休年假到底是多少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