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签订处分协议,包括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进行一次性解决。但是,在用人单位依照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劳动者往往以该协议无效等理由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义务。从该类协议的性质来看,处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达成的合意,是对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或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处分和安排。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处分协议时,应当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双方经充分协商后签订协议。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处分协议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不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胁迫、误导劳动者签订不合理的处分协议;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慎重签订处分协议,三思而后行,防止因考虑不周而损害自身权益。
本案中,吴某主张与公司签订《离职补偿协议书》时,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是吴某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以对吴某的主张不予采信。吴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公司在签订协议书后,对吴某在职期间的3月份薪资和一次性离职补偿金也进行了结算,所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吴某应当对其签字确认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吴某在该协议书中明确此协议作为最终协议,双方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纷,现又提起诉讼,于法无据,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离职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