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一)调整对象(了解)
①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③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④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⑤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⑥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部门职责(记忆)
①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食品安全控制(重点掌握)
经营许可
①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③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④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召回
①义务主体:原则上仅限于生产者,但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需要召回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安全法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