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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号发工资时,3月份工资竟然没全部扣除。打电话给人事,人士说说收到辞职报告才算离职,没有收到,但是又没去上班算矿工,旷工一天就扣除当月工资?请问这样做合理吗?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吗?如何捍卫自己权益?
[求教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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