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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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PINCAI小编下面将告诉大家小微企业税收有没有优惠的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5、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是规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如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1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1、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12、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13、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4、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15年10月1日起)

一、政策规定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15]34号)

相关政策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摘自财税[2015]99号)

相关政策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二、实务操作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分阶段进行计算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需要提醒的是:分段计算是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分月份实际所得额计算。

【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9月累计利润21万元,2015年10-12月份累计利润5.1万元,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后年应纳税所得额28.2万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申报:5.1×20%×50%=0.51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28.2×9/12×20%+28.2×3/12×20%×50%=28.2×17.5%=4.935万元。

【例2】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可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万,2015年1-9月累计利润21万元,2015年10-12月份累计利润12万元,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且弥补亏损后年应纳税所得额27万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申报:12×20%×50%=1.2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27×9/12×20%+27×3/12×20%×50%=27×17.5%=4.725万元。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3.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不满一年的小型微利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新办月份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

新办月份≥3,则应纳税所得额×(新办月份-3)/新办月份数×20%+年应纳税所得额×3/新办月份数×20%×50%

新办月份<3,则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

②本年注销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

经营月份≥9,则应纳税所得额×9/经营月份数×20%+年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月份-9)/经营月份数×20%×50%

经营月份<9,则应纳税所得额×20%

三、关注临界点计算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00×20%×50%=20,000.00元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01×17.5%=35,000.00元

小型微利企业即多1分钱年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15,000.00元的企业所得税

小陈税务:知道有坑,知道有临界点,要的是会合理避开,如:多发点工资,多发点福利费(没有超标的前提下)等等。

四、2015年第四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填写“实际利润额”×10%的积。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是指2015年度的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

2.核定征收企业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B类预缴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是指2015年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

五、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填“25%”

(2)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25%-20%×50%)企业所得税金额。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1)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填“25%”

(2)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7.5%(25%-17.5%)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核定征收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7.5%(25%-17.5%)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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