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劳动仲裁案的答辩书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3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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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被答辩人:某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一直以来,公司安排统一年休,每年春节安排假期12天以上,其中包括5天年休(请见证据清单文件1)。因此,应休未休年假是不存在的。

2、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3年11月份,因某某所在制工部长期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基本机加生产任务,公司对制工部岗位进行调整整合,某某的岗位拟调整为铣工,并于2013年11月25日下达了《关于制工部岗位调整的通知》。某某在没有任何知会或通知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27日13时离开公司一直未归,没有任何音信。在此期间,公司因担心其发生意外,一直主动联系某某本人及其家属,拨打电话13537712024未能取得联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通过顺丰速运发送快递给某某(请见证据清单文件2),被拒(请见证据清单文件3);公司于2014年1月2日通过EMS发送快递给某某,被拒(请见证据清单文件4);公司于2014年1月4日通过EMS发送快递给某某的父亲黎竹君(请见证据清单文件5),已经签收,至今未收到任何消息回复。在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公司根据《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全年累计达5天或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的,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做辞退处理”,于2014年1月10日给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罚,并于同年1月13日分别给某某本人快递(请见证据清单文件6),被拒(请见证据清单文件7);同日,公司给某某的父亲黎竹君快递相关文件(请见证据清单文件8);并且,公司于1月14日在深圳《晶报》登报(请见证据清单文件9)。一直以来,公司积极主动的联系某某,试图正面处理问题,但是屡次被拒,公司的努力没有得到任何应有的回应。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事实,也就不存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3、关于补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某某的劳动合同2013年4月9日到期,公司于2013年3月份已经发放员工合同给某某,但是某某一直没有上交。

4、关于婚假经济补偿。某某在2012年已经休婚假。

5、关于陪产假经济补偿。根据公司制度,只有办理了合法的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才能享受有薪假期,公司一直要求某某上交相关证明,但是一直没有收到。因此,公司不支持非法的产假。

6、关于2010年至2013年高温津贴。公司所有岗位均为室内操作岗位,某某所工作的场所通风良好,有通风机,有风扇,周边还有空调(请见证据清单文件10和文件11),在盛夏时节公司食堂还为员工煲凉茶。因此,某某的工作场所为非高温工作场所,达不到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

7、关于按实得工资金额购买社保。某某于2013年3月入职公司,当时约定工资为900元每月,另外加加班工资,因为加班和相关绩效是每月浮动的,因此公司和某某约定按照基本工资购买社保,在公司工作期间,某某本人从未就此提出任何疑义。

8、关于补全2013年11月所扣工资。某某2013年11月共出勤不到162个小时,且某某的工资结构主要为基本工资加加班工资,在出工不足的情况下,自然工资会低,不存在公司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况。

9、关于发放2013年12月工资。因为自2013年12月27日后公司一直无法和某某取得联系,某某一直没有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按照公司制度不能发放12月工资,待办理完离职手续,公司会按照实际考勤如实发放其工资。

10、关于罚款。被答辩人举证不明确,没有说明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事情被罚款,因此公司无法答辩。

综上所述,某某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某某的相关申诉请求。

[关于某劳动仲裁案的答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