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通知不能胜任,若做调岗处理工资待遇怎么算?

时间:2024-08-06 03:15:27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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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通知不能胜任,若做调岗处理工资待遇怎么算?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试用期满通知不能胜任,若做调岗处理工资待遇怎么算?,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试用期满通知不能胜任,若做调岗处理工资待遇怎么算?

  试用期满通知不能胜任,若做调岗处理工资待遇怎么算? 

  试用期内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等待遇可以与正式职工有所差异,但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之下使用被试用者。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试用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我国劳动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需要举证。试用期内,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辞退劳动者。

  二、需要公司提供证据声明他的工作职责任务,经过了考评,是不胜任,且将不胜任结果书面通知员工。

  三、 调岗降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降多少。如果的确不胜任工作而调岗是可以降薪的。

  四、 试用期结束没有书面通知不合格,就直接视为转正了。

  五、 补充问题:可以要求补偿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公司能证明他不适合从事原工作,应依法给他调换岗位。如果公司履行了以上义务后,他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其已经不具备在公司工作的职业能力,公司有权依照上述程序跟他解除劳动合同。需指出的是,调换岗位必须体现合理性。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充分协商,并根据员工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技能、调岗前工作内容等进行调岗,要杜绝盲目乱调岗,否则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新岗位为由予以辞退。不论是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还是不能胜任新岗位,前提应当是已明确了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制定有考核指标或者设定有工作目标,而且是合理的。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指出:“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员工无法完成。”对该规定可以解读为:当用人单位与员工已就工作内容、任务目标、绩效考核标准进行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则依照与其相同岗位的大多数员工普遍都可达到的标准执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工作内容、目标或考核指标合理,或者无法提供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制度依据,或者无法证明该员工完成的任务未达到同岗位大多数员工普遍都可达到的标准,那么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就很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可以给我降低原来劳动合同上的薪水待遇吗?

  1、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2、企业随意调低员工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补足拖欠的工资差额。

  3、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强制裁决公司支付拖欠你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金。

  另外,试用期结束10天,期间没有书面通知我不合格的通知,我是否就算正式员工了?

  在试用期发了正式员工的工资,但没有通知员工已经“转正”,是不是能过试用期,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或者三个月,只要时间到了,未办理转正手续,从法律角度,也是已经是正式员工的。

  法律分析

  试用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即已经转正。试用期实力打造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双向选择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单位只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办理转正手续,继续用工即视为已经转正。如果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单独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的,也就是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试用期间的相关福利待遇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也就是暂不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的, 公司需要为员工办理转正手续。如果员工一经被单位聘用上岗,就直接享受合同约定的各项待遇,不需要单独办理转正手续。员工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情况下,即可视为试用期合格,试用期也自动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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