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读书笔记

时间:2024-07-20 13:35:03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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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读书笔记

  财经是指财政经济。财经类专业是指经济类和经济管理类专业,常见的专业包括市场营销、会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国际贸易、企业管理、统计、财税等,是近几年来人才市场上的热门专业。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 会计专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读书笔记,欢迎阅读。

会计专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读书笔记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和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会计法律有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行政法规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会计部门规章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度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市场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和会计监督检查四个方面。

  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三个方面:会计市场准入管理、会计市场运行管理、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1.准入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2.运行管理: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3.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有:

  (一)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1.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2.必须使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3.会计记录文字要符合规定(我国境内所有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

  4.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要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的两个规定:

  1.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记录的是经济信息,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是编制会计分录的依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

  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

  按来源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

  按照格式不同可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 凭证。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记录的是会计信息,是会计核算的起点,是登记 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的依据。

  按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按填列方式分为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的内容包括: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管理制度。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会计档案时须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并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有: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

  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账(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行政和事业单位决算

  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保管期限为永久的会计档案有:年度账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的销毁

  1.由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不能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等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 会计监督

  单位会计内部控制的原则:1.全面性2.重要性3.制衡性4.适应性5.成本效益。

  内部控制的内容:1.内部环境2.风险评估3.控制活动4.信息与沟通5.内部监督。

  企业内部控制方法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等。

  行政事业单位控制方法包括:不想定岗位相互分离、内部制受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16楼  发表于:2015-11-19 14:14:00只看该作者

  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代理记账业务机构须有以下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17楼  发表于:2015-11-19 14:23:03只看该作者

  代理记账机构的义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1.罚款

  2.责令限期整改

  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处分: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二、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即可独立适用 又适用附加。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治权利、没收财产。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逃税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逃税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行政处分(撤职、留用察看直到开除)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形事责任称罚金,行政责任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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