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2条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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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问题一:183条规定不服判决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而182条规定必须在5日内提出抗诉,由于两者的起算点都是自收到判决之后的第二天(期间开始之时、日不算在期间之内),实际上182条就限缩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抗诉的期限。与183条自相矛盾。

在法理学上,同一部法律的规则之间不应该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如果出现矛盾,也应该通过法律解释使矛盾消除。但是如果法律解释也无法解决,那就是立法的问题了。

问题二:第182条及《刑事诉讼法》其他法条中无法看出对人民检察院裁定抗诉答复时间的规定。

如果要勉强进行解释,则可以将182条拆成两段,将后段于前段独立出来,则后段的答复期限就不仅仅是对于判决抗诉的答复期限,而且可以看做是对于裁定抗诉的答复期限。如此,结合183条,就可以的得出提起抗诉的期限是5天,而检察院答复的时间也是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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