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标准
2016年防暑降温费标准
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2016年防暑降温费标准确定,月标准为148.3元,高温津贴日标准为27.3元,应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具体标准为:4944元×3%=148.3元,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总计:148.3×4=593.2元。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
对比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140.6元,今年的防暑降温费月标准增加了7.7元,即合计增加7.7×4=30.8元。
同时,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016年度高温津贴日标准为27.3元(4944÷21.75×12%)。
延伸阅读:
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涨啦
防暑降温费
按规定,每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今年,本市防暑降温费的标准为每月148.3元,比去年提高7.7元,4个月共计593.2元,可按月或一次性发放。(正好每个月多买一个西瓜)
这个数字是怎么样来的呢?天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2015年度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4944元,所以2016年防暑降温费月标准为:4944元*3%=148.3元。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福利待遇,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均应享有防暑降温费,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该待遇。
据了解,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除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一些“软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会买一些茶叶、白糖、绿豆等充当防暑降温费,这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防暑降温费必须以现金支付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做不到,劳动者可以去监察部门投诉。
高温津贴
按规定,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本市高温津贴标准已建立起了动态调整机制,职工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按日计算,按月发放。2015年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44元,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据此计算,今年的日高温津贴为:4944(元)÷21.75(天)×12%=27.3元,比去年增加了1.3元。
需要提醒的是,高温津贴是以工作环境为发放条件的劳动保护措施,与本市规定的职工普遍享受的福利项目防暑降温费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知道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高温津贴是对某些特殊工种而言的,只有符合一定要求才能领取;而防暑降温费却是对高温期内的所有员工而言的,只要企业愿意提供这项福利,就可以人人有份。
其次,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必须以现金支付;而防暑降温费是公司福利,可以是现金,也可以发放具体物品。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两码事儿,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同时领取这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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