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应如何折算年休假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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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员工的年休假天数,不仅与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有关,而且与累计工作年限有关。在计算年休假时,应该累计计算员工从第一次工作到现在总的工作年限,然后确定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离职员工的年休假应当如何计算?

  【案情回顾】

  孙某2001年毕业,一直在一家外资工作。2007年6月孙某跳槽至某生物医药公司,担任市场营销主管。2013年4月7日,孙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开始着手交接工作,人力资源部发现孙某2013年度的年假尚未使用。根据孙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公司休假制度规定孙某2013年度可以享受6天的年假。但是一个自然年度未过一半,公司还没来得及为孙某安排年休假,他本人也没有提过年休假申请。人力资源部认为这不属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支付300%劳动报酬的情况。那么像孙某这样的离职员工,他的年休假该如何安排呢?

  【律师点评】

  首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计算员工的年休假并不是依据员工在现任单位的工作时间,而要根据职工累积工作的期限,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龄。因此,从本案来看,公司明显误解了年休假的计算标准,由于孙某自2001年毕业之后即参加工作,并且至2013年,其工龄已经达到10年以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其2013年度可享受10天的年休假,而公司仍按照6天的规定给予年休假,就违反了国家关于年休假的法律规定。所以该公司在确定孙某年休假天数时,不应只计算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应该累计计算孙某从第一次工作到现在总的工作年限,然后确定孙某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其次,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因此,就像本案中的孙某这样的离职员工,公司只需要先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出他在离职时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然后再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应该支付的工资报酬即可。

  当然,公司在处理离职员工年休假问题上,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以本案中的孙某为例,孙某应该离职的日期为5月6日,暂且按照其应享受6天年休假来计算,可以在其离职交接单中的离职日期上写明“正式离职日期为5月6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5月1日至5月6日是公司安排的年休假,孙某可以在4月30日办理完毕交接工作”,由孙某在离职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如此一来,公司即不需要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此交接清单可作为企业已经安排员工年休假的证明。在此特别强调,对于当年度的未休年假,公司可以采取“补休”这种方式减少经济损失,但是对于跨年度的未休年假,如果员工拒绝接受公司这样的安排,公司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报酬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