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国家最新伤残鉴定标准
(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鉴定标准)
评定标准
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
适用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评定标准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