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四川)
69.甲公司因货款债务被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对甲公司所持丙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股股权予以强制执行。丁公司表示愿意受让该项股权,但丙公司其他四位股东除王某外,李某、张某、刘某三位均不同意丁公司受让该项股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丁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甲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
B.李某、张某和刘某反对丁公司受让甲公司的股权,因此应当购买该股权
C.上述四位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上述四位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答案:CD
解析:《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C、D两项说法正确。既然法院采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就不再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因此A项和B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70.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8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40万元,专利作价4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4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280万元,乙只缴纳了20万元现金,其专利的实际市场价额为20万元,机器设备虽然已实际移交给公司,但该设备属于丁所有,系丁委托乙保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丙公司应根据丁的请求向其返还机器设备
D.甲、乙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减少资本程序免除乙对差额部分的出资责任
答案:ABCD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和B项的说法正确。丁作为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丙公司返还财产,所以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D项的做法也是可以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71.疏运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十辆货车的运输企业,甲是该公司股东。一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汽车全部卖掉转而从事广告制作,甲认为广告制作业没有前途而坚决反对,但因甲只有10%的股权,该决议仍得以通过。甲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A.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B.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并分配剩余财产
C.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
D.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退出公司
答案:CD
解析:《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不存在法条中规定的可以请求撤销决议的情形,因此A项说法错误。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也不存在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因此B项说法错误。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本题中,疏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全部财产转让变卖,甲对此持反对票,其当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故C项的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股东依法有权对外转让股权,D项的做法是可以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D.
72.某上市公司总股份为1.5亿股,该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三年内不增资扩股,其后该公司对章程进行了修改。关于修改后的章程内容,下列哪些是违法的?
A.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在一年内回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C.公司监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转让
D.任何时候公司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物
答案:BC
解析:《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A项的规定是合法的,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离职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而 C项的做法不合法。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由此,股权激励机制中回购的股份数最多为1.5亿*5%=750万,而1000万已经超出了“750万”的限制,因此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D项合法。本题是选非题,正确答案是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