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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
一、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4、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已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二)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领取的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可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已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三)失业人员死亡后家属如何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死亡的除外),其家属可凭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证明,向街道或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同时,其家属还可凭符合被供养条件的证明,申请失业人员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2、给付:
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给付;抚恤金以本市最低工资为标准,供养1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2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的,给付12个月。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经批准后一次性支付。
二、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从1999年4月1日起,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计满12个月的,认定为缴费年限满1年,累计满24个月的,认定为缴费年限满2年,依此类推。核定后,不足1年的缴费月份不予保留。
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如果失业人员在1999年4月1日之前曾经失业,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时,要扣除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小贴士: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在什么情况下可延长?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年,经职业指导员多次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后仍不能重新就业,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失业保险金无法领取的情况
(一)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暂停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
1、应征服兵役。
2、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3、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
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
(二)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停止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2、移居境外。
3、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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