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或转出的条件

时间:2024-08-24 13:34:56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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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或转出的条件

  一、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或转出的条件

  1、转入条件

  (1)在外省(市)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户口在我市并需要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2、所需资料

  (1)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转出单;

  (2)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开办的存折(或银行卡);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2张;

  (4)本人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需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在其空白处填写联系电话并签名确认);

  (5)《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本人携户口本和身份证向失业保险中心业务大厅失业登记岗位(即1号岗位)办理《长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至参保地办理失业保险转出单;

  2、本人持失业保险转出单和上述申请资料向失业保险中心业务大厅失业登记岗位(即1号岗位)提出申请并按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办理。

  二、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1、转出条件

  (1)在我市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户口在外省(市)(不含长沙市)且需转迁的。

  2、所需资料

  (1)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函;

  (2)户口本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本人持上述申请资料向失业保险中心业务大厅失业登记岗位(即1号岗位)提出申请;

  (2)出具《长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迁表》。

  拓展阅读:失业金领取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几种情况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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