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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单独二胎”新政策解读
近日,为有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就独生子女的界定、单独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等问题发出通知。福建新增三种独生子女认定情况。通知明确,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新增以下情形视为独生子女:
(一)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二)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
对于单独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通知明确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单独再婚夫妇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福建省还可认定为独生子女的情形有:
(一) 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二) 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三)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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