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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解读
《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2014年下半年仍然执行《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海南省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下列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
(一)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居民;
(二)本市非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
(三)本市辖区在校(园)在册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专生、技校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我市户籍的新生儿。
(六)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
(七)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且居住在我市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和居住本市证明,如房产证、暂住证、工作单位证明)。
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能否参加职工医保或新农合?
答: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均属于国家建立的的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只能参加其中一种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并且城镇居民医保重复参保人员不退还个人缴费金额。
三、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一)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含60岁以上老人)
(二)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
(三)城镇非重度残疾人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50%,市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的50%。
(四)低保对象、城镇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个人不缴费,但必须在年度征缴期内到所属辖区办理参保登记,未在年度征缴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新生儿:在年度征缴期内出生的必须一次性缴纳出生年度及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年度征缴期内出生,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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