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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珠海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1、职工因工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委托函》或由公、检、法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出具评残《委托函》;
3、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办理时限:
鉴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经办部门: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2121895);
2、香洲(电话:6182892)、金湾(电话:7263791)、斗门(电话:511990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12333
珠海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委托函》原件一份;
2、申请人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被鉴定人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与工伤相关的诊疗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明、特殊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5、X光片、CT及MRI片等相关资料。
珠海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鉴定通知书》、《珠海市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表》(下简称《鉴定表》);
3、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鉴定表》,加盖单位公章;
4、工伤职工持《鉴定通知书》、《鉴定表》及上述所需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现场集中鉴定;
5、鉴定后领取《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回执(存根)》;
6、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通过12333查询鉴定审核进展情况;
7、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回执(存根)》到申请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珠海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理的注意事项:
1、已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联网结算支付;非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工伤职工需携带《鉴定通知书》提示的所需材料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逾时或携带资料不齐全,未能完成鉴定者需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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