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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遇车祸获民事赔偿 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案情回顾:
2012年3月17日19时许,原告张辉的儿子张兵下班后,驾驶摩托车从工作单位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张兵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1日,原告从肇事方获得了民事赔偿 30.5万元。2012年5月3日,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兵的死亡事故为工伤。
同年6月17日,瑞金市医疗保险(放心保)局作出《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核定“丧葬补助费为1.1万余元,补偿其6个月的赣州市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偿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即:19109元×20=382180元)。扣除张家人已获得的民事赔偿款,还需向张兵家属赔偿8万余元。
“工伤赔偿应该为38万余元,而不应该扣除获得的民事赔偿的金额。”随后,张辉以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当地医疗保险局告上法院,要求被告重新核定原告亲属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原告亲属因第三人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亡,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而被告作出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在其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却扣除了民事赔偿部分,因此被告实行的补差赔偿明显存在错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2年6月17日作出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对本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随后,被告不服判决进行上诉,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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