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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
第三章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明确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并纳入本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值班制度和备勤制度,保证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可以根据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调整和增派人员。
第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配备安保资料,包括:
(一)适合本机型的客舱安保搜查单;
(二)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
(三)本机型航空器最低风险爆炸位置的相关资料;
(四)航空器客舱安保检查单;
(五)航班机组报警单;
(六)其他规定的安保资料。
机上安保资料应当注意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机组成员应当熟知机上安保资料的存放位置和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座位的安排应当紧邻过道以便于航空安全员执勤为原则,固定位置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前协同会制度。
机长负责召集机组全体成员参加航前协同会,明确飞行中安全保卫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执勤日志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警卫对象乘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条携带武器人员、押解犯罪嫌疑人或遣返人员乘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饮料的供应量,避免机上人员饮酒过量。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的安保检查由机组成员在旅客登机前、下机后共同实施,防止航空器上留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和武器、爆炸物等危险违禁物品。
第二十三条机组成员应当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采取保护措施,除下列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
(一)机组成员;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
(三)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
(四)经机长允许,并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机组成员应当按照机长授权处置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行为。
根据机上案(事)件处置程序,发生扰乱行为时,机组成员应当口头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管束措施;发生非法干扰行为时,机组成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出现严重危害航空器及所载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机组成员无法与机长联系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机组成员对扰乱行为或非法干扰行为处置,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案,移交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国内民用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非法干扰行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向民航局、企业所在地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在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航空器起飞后发生的事件,提交给最先降落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器未起飞时发生的事件,提交给起飞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国际民用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非法干扰行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并在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提交给民航局。
第二十八条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携带齐全并妥善保管执勤装备、证件及安保资料。
第二十九条航空安全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其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浓度达到或者超过0.04克/210升,或处在酒精作用状态之下,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职责。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派遣存在前款所列情况的航空安全员在其航空器上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条航空安全员值勤、飞行值勤期、休息期的定义,飞行值勤期限制、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依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对客舱乘务员的规定执行。
其中,飞行值勤期限制规定中,航空安全员最低数量配备标准应当执行相关派遣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派遣航空安全员在超出本规定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或不符合休息期要求的情况下执勤。
航空安全员不得接受超出规定范围的执勤派遣。
第四章培训质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落实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培训和质量控制要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驾驶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共同参与的飞行中安全保卫实战演练。
第三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满足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培训需要的场所、装备器械、设施、设备、教材、人员及其他保障。
第三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新招录航空安全员进行实习飞行。
实习飞行应当由经民航局培训的教员指导实施。
第三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飞行中安全保卫业务培训考核机制,并为机组成员建立和保存飞行中安全保卫业务培训记录,该培训记录保存至少36个日历月。
航空安全员不再服务于该企业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将前款要求的培训记录保存至少12个日历月。航空安全员自离职之日起11个日历月内提出要求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1个日历月之内向其提供飞行中安全保卫培训记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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