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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怎么办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是法律的规定,但是还是存在着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依法购买的情况,特别是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没有工伤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比较麻烦。那么,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怎么办?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怎么办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相关知识:哪些单位是必须来缴纳工伤保险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缴纳,职工不需要缴纳。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如果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出现职业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的标准来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如何申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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