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买卖合同(2)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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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及地点: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壹号仓库。买受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受方承担。

  第九条、 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的费用由出卖方负责。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无。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买受方应将全部货款汇至出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卖方向买受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 17%)本合同为银行现汇,付款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 出卖方交货时间以及发货的起算时间:

  出卖方在七天内将货物全部交清;发货的起算时间从买受方将货款汇入出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第二天开始计算,遇节假日顺延。买受方汇款后应及时通知出卖方。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条件:双方义务履行完毕,自然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出卖方逾期交货,则每延迟一天向买受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2. 本合同产品有德国舍费勒瘠土公司的生产制造,产地为德国,品牌为“ FAG”;出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合同约定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否则按照违约追究责任。

  3. 出卖方提供的产品,如发现弄虚作假、掺假、以次充好的问题,买受方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后,出卖方按照加一赔十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调解;协商或协调不成,依法向买受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为电子传真合同。

出卖方:天津凯瑞斯德进口轴承有限公司

买受方: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上温泉花园186号

住所: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22-23732953(王小姐)

电话:0510-88610780

传真:022-23732952

传真:0510-88610761

开户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津南支行

开户银行:靖江市农行骥江支行

账户:104901201090080581

账户:221001040006789

税号:

税号:320281753943310

邮编:300381

邮编:21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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