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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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后勤事业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及独立核算的幼儿园、礼堂、修缮队、印刷厂、疗养院等。

  第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后勤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后勤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后勤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后勤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讫日期为准。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人民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八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条 有经营活动的后勤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一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必须在符合核算要求、正确保存和提供数据的前提下,根据会计电算化的技术特点,按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1996]财会字第17号)以及《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7]财会字第23号)确定核算程序。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后勤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后勤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号│ 名 称 │序号│编号│ 名 称 ┃┠──┼──┼─────────┼──┼──┼─────────────┨┃ │ │一、资产类 │ │ │三、净资产类 ┃┃ │ │ │ │ │ ┃┃ 1 │ 101│ 现金 │ 23 │ 301│ 事业基金 ┃┃ │ │ │ │ │ ┃┃ 2 │ 102│ 银行存款 │ 24 │ 302│ 固定基金 ┃┃ │ │ │ │ │ ┃┃ 3 │ 105│ 应收票据 │ 25 │ 303│ 专用基金 ┃┃ │ │ │ │ │ ┃┃ 4 │ 106│ 应收帐款 │ 26 │ 306│ 事业结余 ┃┃ │ │ │ │ │ ┃┃ 5 │ 108│ 预付帐款 │ 27 │ 307│ 经营结余 ┃┃ │ │ │ │ │ ┃┃ 6 │ 110│ 其他应收款 │ 28 │ 308│ 结余分配 ┃┃ │ │ │ │ │ ┃┃ 7 │ 115│ 材料 │ │ │四、收入类 ┃┃ │ │ │ │ │ ┃┃ 8 │ 116│ 产成品 │ 29 │ 401│ 财政补助收入 ┃┃ │ │ │ │ │ ┃┃ 9 │ 117│ 对外投资 │ 30 │ 403│ 上级补助收入 ┃┃ │ │ │ │ │ ┃┃ 10 │ 120│ 固定资产 │ 31 │ 404│ 拨入专款 ┃┃ │ │ │ │ │ ┃┃ 11 │ 125│ 待摊费用 │ 32 │ 405│ 事业收入 ┃┃ │ │ │ │ │ ┃┃ 12 │ 126│ 库存有价票券 │ 33 │ 409│ 经营收入 ┃┃ │ │ │ │ │ ┃┃ │ │ │ 34 │ 412│ 附属单位缴款 ┃┃ │ │ │ │ │ ┃┃ │ │二、负债类 │ 35 │ 413│ 其他收入 ┃┃ │ │ │ │ │ ┃┃ 13 │ 201│ 借入款项 │ │ │五、支出类 ┃┃ │ │ │ │ │ ┃┃ 14 │ 202│ 应付票据 │ 36 │ 502│ 拨出专款 ┃┃ │ │ │ │ │ ┃┃ 15 │ 203│ 应付帐款 │ 37 │ 503│ 专款支出 ┃┃ │ │ │ │ │ ┃┃ 16 │ 204│ 预收帐款 │ 38 │ 504│ 事业支出 ┃┃ │ │ │ │ │ ┃┃ 17 │ 205│ 应付工资 │ 39 │ 505│ 经营支出 ┃┃ │ │ │ │ │ ┃┃ 18 │ 206│ 应付福利费 │ 40 │ 509│ 成本费用 ┃┃ │ │ │ │ │ ┃┃ 19 │ 207│ 其他应付款 │ 41 │ 512│ 销售税金 ┃┃ │ │ │ │ │ ┃┃ 20 │ 210│ 应交税金 │ 42 │ 516│ 上缴上级支出 ┃┃ │ │ │ │ │ ┃┃ 21 │ 211│ 预提费用 │ 43 │ 517│ 对附属单位补助 ┃┃ │ │ │ │ │ ┃┃ 22 │ 212│ 发行有价票券 │ 44 │ 520│ 结转自筹基建 ┃┗━━┷━━┷━━━━━━━━━┷━━┷━━┷━━━━━━━━━━━━━┛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后勤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有外币现金的后勤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后勤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帐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2、后勤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后勤事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后勤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后勤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后勤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后勤事业单位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科目。

  第105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商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后勤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

  后勤事业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3、后勤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106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2、发生应收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帐款的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108号科目 预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按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后勤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帐单等所列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之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15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后勤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

  2、材料入帐价值的确认:

  (1)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帐价格。

  购入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

  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

  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后勤事业单位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同时相应冲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的材料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帐,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6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后勤事业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

  2、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产品出库销售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3、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后勤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帐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帐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帐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 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帐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帐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帐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后勤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现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帐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后勤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帐: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额,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科目使用方法:

  (1)后勤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后勤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125号科目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资料费等。

  2、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分期摊销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费用数。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6号科目 库存有价票券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发行的各种内部有价票券。如理发票、餐券、入场券等。

  2、按有价票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3、借方记录发行和收回的票券数。贷方记录售出的票券数。

  4、借方余额反映库存尚未售出票券。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数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产业承兑汇票。

  2.后勤事业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货款时,借记“材料”、“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时,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各后勤事业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本科目适用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

  2.后勤事业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票帐单,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偿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冲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

  2.后勤事业单位预收帐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物销售实现或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205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仅限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使用。

  3.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发放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经营支出”、“成本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按职工类别和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第206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福利费。

  2.后勤事业单位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职工福利费结余。

  第207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等。

  2.后勤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0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2.后勤事业单位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除一般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时,借记“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税金。

  4.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详见“材料”科目说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详见“经营收入”科目说明。

  5.本科目应按纳税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其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专栏。

  第211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2.后勤事业单位预提各项费用,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12号科目 发行有价票券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内部发行的有价票券。如理发票、餐券、入场券等。

  2.按有价票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3.借方记录一次性有价票券收回数。贷方记录有价票券发行数。

  4.贷方余额反映实际发行的全部有价票券。本科目余额与“库存有价票券”余额之间的差额,为未收回票券。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2.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3.年终,后勤事业单位应将本期未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同时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5.用材料对外投资,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出售、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专用基金种类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和住房基金等。

  2.科目使用方法:

  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

  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终,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后勤事业单位应设辅助帐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结存情况。

  3.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4.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后勤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

  5.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306号科目 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结余时,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实现的结余。

  4.年终,后勤事业单位应将本年实现的结余全部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号科目 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经营结余,借方余额为经营亏损。

  4.年终,后勤事业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部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经营亏损则不结转。

  第308号科目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2.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结余分配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应先提取应交所得税,再按税后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各项专用基金,未分配结余全部转入事业基金。

  提取应交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提取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后勤事业单位年终结帐后,如发生涉及以前年度结余的会计事项的调整变更,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加以注明。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国管局和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3.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第403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3.平时,本科目余额反映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拨入专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结帐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

  3.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完工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405号科目 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所取得的,具有补偿性、服务性、非盈利性的收入。

  2.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根据事业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帐。

  第409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盈利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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