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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生育保险新规定
近日,中山市卫计局向全市各镇区印发通知,正式公布了《中山市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南都记者根据该《标准》计算,中山城镇居民夫妻今年超生1个子女,双方将共需支付22.35万余元。而超生2个子女的,则需缴纳44.7万余元,以此类推。而本标准特别增加了出轨婚外生育也需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条例,规定城镇居民如果出轨、在婚外生育儿女的,一个孩子双方将缴44.7万。
社会抚养费夫妻双方各缴
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3倍
根据该份《通知》规定,《标准》针对的征收对象包括:中山市户籍人口,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征收依据则包括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文件《关于公布2015年中山市居民收入数据的通知》。根据该文件,2015年中山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712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254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405元。
按照《标准》制定的社会抚养费最新征收标准,城镇居民今年超生1个子女的,将对夫妻双方分别以中山市去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725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即征收标准:37254元3倍1方=111762元,夫妻双方:111762元2=223524元。
而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将对夫妻双方分别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征收标准:37254元3倍1方超生子女数。这意味着,作为城镇居民夫妻今年超生1个子女,双方将共需支付22.35万余元。而超生2个子女的,则需缴纳44.7万余元,以此类推。
同样,按照该《标准》,农村居民今年超生1个子女的,中山将对夫妻双方分别以该市去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4405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计算可得:征收标准为24405元3倍1方=73215元,夫妻双方:73215元2=146430元。
农村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将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对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征收标准为:24405元3倍1方超生子女数。即农村居民夫妻超生1个子女,双方共需缴纳社会抚养费14.64万余元。若超生2个子女,则需缴纳29.29万余元,以此类推。
婚外生育
翻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南都记者发现,此次调整特别提到了婚外生育缴交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城镇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全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计算可得,婚外出轨生育一个孩子,征收标准是:37254元6倍1方=223524元,男女双方为:223524元2=447048元。
同理,农村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婚外生育)的,按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即征收标准为:24405元6倍1方=146430元,男女双方为:146430元2=292860元。此外,对于,实际收入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居民,该《标准》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违法生育的城镇居民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或违法生育的农村居民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未结婚生育第二胎
也将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悉,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市卫计局将对男女双方分别以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或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即城镇居民征收标准为:37254元2倍1方=74508元,男女双方:74508元2=149016元;农村居民征收标准:24405元2倍1方=48810元,男女双方:48810元2=97620元。对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3胎子女,将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社会抚养费。
城镇居民夫妻
婚内超生一个子女,一方支付约11.17万,双方支付约22.35万
婚内超生两个子女,一方支付约22.35万,双方支付约44.7万
出轨婚外生育子女,一个孩子双方将缴约44.7万
未结婚生育第二胎,一方支付约7.45万,双方支付约14.9万
农村居民夫妻
婚内超生一个子女,一方支付约7.32万,双方支付约14.64万
婚内超生两个子女,一方支付约14.64万,双方支付约29.29万
出轨婚外生育子女,一个孩子双方将缴约29.28万
未结婚生育第二胎,一方支付约4.88万,双方支付约9.76万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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