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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年检的最新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2月26日公布了新版营业执照的样式,并定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亮点在于增加了二维码,以后只要扫描二维码,就可以和国家工商总局新建的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平台的企业基本信息相对照,也就是说可以现场检验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的真假。同时也说明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种企业营业执照可以延用一年,必须在2015年3月1日前更换完毕。
关于2014年企业的年检验照情况,(平时大家的也称为检照、检证、验证等),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年度报告办法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但从2013年3月1日起深圳市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来看,变化不是很大,具体如下:
年报提交时间和原来年检一样,还是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本年度注册登记的除外,其余的各种企业都要提交年度报告,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采取网上提交,也可以到登记注册的分局现场提交纸质的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原来填的年检登记表是一样的,同时注册企业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最多二年到工商部门加盖二个年度报告戳记。
注册企业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也和原来一样,由工商部门列入异常名单,连续3年不提交年度报告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新建的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平台上公布。
营业执照年检相关流程:
年检时间
每年年检时间:3月1日至6月30日
年检程序
领取年检报告书
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年检报告书》有四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
⒈《公司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封面为粉红色。在封面上应填写参检名称和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并加盖公司印章。
⒉《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未按照《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⒊《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一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附说明。
提交资料
(一)凡是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1、《公司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
3、年度汇总损益表;
4、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凡是填写《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3、由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凡是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度;
3、年度损益表;
4、审计报告书(或称查帐报告);
5、验资报告(资金已到位且已提交过验资报告的除外);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审核年检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股份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办事流程:
企业提交年检材料→受理审查年检材料→企业缴纳年检费→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交费并发还执照
企业通过年检后,应当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检费为50元人民币。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度检验费后,登记主管机关将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发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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