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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政策解读
1.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地全部被依法征收的,应依法注销登记;承包地部分被依法征收的,依法进行征收部分的变更登记,并做好不同补偿方法的衔接。
2.承包地用于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应结合补偿形式确定处置方式。对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应核减相应承包地块;对于以集体机动地补偿的,转用的承包地块应予核减,新补偿地块予以确权登记;对于补偿未到位的,暂缓确权登记,并标明实际占用状况,在登记簿中注明。
3.承包地上私自建造非农设施的。可按原承包地块四至进行确权登记,有关情况应在登记簿中注明。
4.承包地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如按照补偿协议补偿到位,可以暂缓确权登记。
5.承包方互换、转让承包地的。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有书面协议的,可按协议约定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据协议进行确权登记;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予确权登记。
6.承包地转包、出租、入股的。对于土地没有被整理、界址基本清晰的,应予以确权确地;对于土地被整理、界址被打破的,在所涉整体地块测量定位的基础上,采取虚拟还原、按序排位等方法予以确权确地。
7.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应以村、组为单位实施。要充分体现农民意愿,由发包方提出,经过乡镇(街道)审核,报县级人民街道批准。对所涉地块进行测量定位绘图,根据原有总分关系确定承包农户承包面积。向承包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权方式注明为确权确股不确地。
8.承包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承包户家庭成员按二轮承包时的实有成员登记,已故、外迁人员在登记簿中注明,新增人员予以记载,并在登记簿中予以注明。农户因离异或子女成家等原因分户,承包地未分割的,按原承包关系登记;承包地分割的,可凭分户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离婚夫妻一方户籍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地没有落实承包地的,仍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保留迁出方的份额,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9.承包户全家户口外迁的。迁入城镇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确权登记。迁入设区的市,承包地尚未收回的,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予以确权登记。
10.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批准,可确认现有承包关系为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也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二轮土地承包基准日由县(市、区)确定,一般为当地开展二轮承包起始日;情况较特殊的,可由村(组)民主决定,经乡镇街道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日按照当地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执行。根据二轮土地承包基准日确定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11.承包权属资料缺失的。应按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办经〔2015〕18号)要求,予以重新制作、补办或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基准日由县(市、区)确定,一般为当地开展二轮承包起始日,情况较特殊的,可由村(组)民主议定,经乡镇街道批准同意。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日按照当地已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执行。起始日一般为当地开展二轮承包的日期。
12.“动账不动地”的。账地不符程度较大,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成员代表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批准,可以账面权属关系为主要依据,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予以确权登记。
13.实行“双田制”的。口粮田、责任田分配总体平衡的,群众都认可的,可以按原有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对土地面积差异较大的,可以根据当时处理政策和均衡原则,按二轮承包时所在村(组)农户承包平均水平和该承包大户当时参加土地承包家庭成员数核定的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对超出的其余部分不予确权。对不予确权的土地,二轮承包期内,可由承包大户继续耕种。
14.承包地“小调整”的。可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村民认可原则,在完善承包合同、办理相应手续后,认可其现有承包关系。合同到期日按照当地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执行。
15.村集体经济组织撤并的。原承包关系不变,由撤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办理发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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