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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复核暂行办法》解读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复核暂行办法》
经适房市场评估价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昨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正式出台《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复核暂行办法》。根据办法,经适房权利人提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并被受理后,如申请人对查询到的经适房市场评估价格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须上缴50%增值收益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于今年6月30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增值收益的50%须上缴。
截至目前,深圳市已签订经适房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共计4713户。其中,已提交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的2000余户,已领取批复的家庭281户。
申请人对市场评估价格有异议
可申请复核
根据近日出台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复核暂行办法》,经适房权利人提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并被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在《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有效期内,如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对查询到的经适房市场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提供查询价的评估机构和申请人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共同进行复核。
经双方复核后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应采用原查询价的,由申请人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免费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负责向申请人进行解释;如复核后一致认为查询价需要进行调整的,由查询价的评估机构免费重新出具复核后查询价的评估报告,并据此计算应缴增值收益。
经双方复核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市不动产估价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委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技术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经适房市场评估价格,并据此计算应缴增值收益。
当最终确定的经适房市场评估价格低于原查询的市场评估价格时,鉴定费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承担。当最终确定的经适房市场评估价格高于原查询的市场评估价格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复核暂行办法官方文件
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权利人提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并被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在《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有效期内,如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对查询到的经适房市场评估价格(以下简称查询价)有异议,可以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流程和异议解决方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价格复核,应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受理回执》或关于缴纳增值收益的《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复核申请表》(见附件);
(四)由在深圳市注册且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所购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市场评估价格评估报告》。评估时点须与提出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时查询价的评估时点保持一致。
二、受理申请和组织复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提供查询价的评估机构和申请人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共同进行复核。
(一)经双方复核后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应采用原查询价的,由申请人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免费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负责向申请人进行解释;如复核后一致认为查询价需要进行调整的,由查询价的评估机构免费重新出具复核后查询价的评估报告,并据此计算应缴增值收益。
(二)经双方复核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市不动产估价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委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技术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经适房市场评估价格,并据此计算应缴增值收益。
三、费用承担
(一)当最终确定的经适房市场评估价格低于原查询的市场评估价格时,鉴定费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承担。
(二)当最终确定的经适房市场评估价格高于原查询的市场评估价格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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