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老年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从2014年起,对全省老年乡村医生实施退养补助政策。享受政策补助的对象为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及以上执业资格,正式受聘于村卫生室工作,年满60周岁且连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满10年以上的离岗人员。补助标准为在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已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退养待遇,且高于此标准的市、县(市、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退养补助水平。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补助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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