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房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4-09-02 11:10:02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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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新政策解读

  2015年北京保障房新政策出台,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如果离婚后再婚,且原来配售的保障房产权已分割完毕,则再婚一方不用受“离婚满3年”的限制,可以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房申请。已经配售保障房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如果结婚组建新家庭,可以参与新家庭申请保障房。

  保障房申请未必“一生一次”,子女成婚可单独申请,再婚家庭申请不再受时间限制

  已经住上保障房的家庭,如果子女组建新家庭,可不可以再申请保障房?昨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已经配售保障房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如果结婚组建新家庭,可以参与新家庭保障房的申请。另外,保障房家庭夫妻离婚后如果与他人再婚,再申请保障房时也取消了“满三年”的限制。

  “二加一”家庭此前受限

  按照本市此前设置的规则,一个人在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房之后,将用掉这个“一生一次”的机会,未来家庭成员有变化也不能再申请保障房。但随之而来的,是申请家庭未成年子女长大成人、成年单身子女成婚后如果需要保障房怎么办的问题。市住建委昨日为此发布了“改良版”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政策。

  本市住房保障申请标准曾经出现过很多次变化。原来,一个成年单身人士可以联合父母一起申请,随后这一项内容虽然有调整,但是成年夫妻一直可以携未成年子女,或者已经成年但是还在读书、没有收入的子女一起申请,有些人称呼这两种申请家庭的结构为“二加一”。

  为什么要两辈人一起申请呢?按照申请规则,如果家庭中有老人、孩子,一般可以多申请一间房,这也就是说,原本申请为一室一厅的家庭,如果带上另外一辈或者几辈人,就可以申请两室一厅甚至三室一厅。

  但由于这些家庭成员在申请这套房的时候,已经成为了住房保障的考虑因素,因此在这些政策制定的初期,就没有明文规定过未成年子女成年、单身子女成婚之后还能否以新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房。而此前多个区县执行的默认政策是,这些成员不可以再申请新的保障房。

  记者注意到,昨日市住建委发布的“通知”,其实就是解决了当年未成年、未婚子女成立新家庭之后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调整后的新政策,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则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

  再婚家庭不用等3年

  针对已配售保障房家庭成员变动所进行的政策调整内容还包括,原申请家庭成员中夫妻一方离婚后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房产权已经分割完毕,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并不受离婚原则上满3年的期限限制。

  这一条内容,此前曾经是为了防止通过“假离婚”、“假结婚”来骗购保障房,如今取消,同样是出于人性化的目的。但是如果离婚后未与他人再婚的人员,申请保障房还是要遵守离婚原则上满3年的期限要求,以防假离婚钻政策空子。

  此外,对于已经配租保障房的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政策规定减少保障人口的,从原申请家庭中分离出的人员可提出保障房申请。这位负责人说,这意味着公租房家庭中子女如果结婚新组建家庭,也可以作为新的家庭,单独申请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解决过渡需求的,仍按照《关于石景山区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批复》有关规定执行。

  超四成申请家庭子女受惠

  为什么会进行这样的调整?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出于人性化的考虑。

  一份长达多年的调研结果显示,历年来申请过经适房、限价房的家庭中,带子女申请的户数占比达到了全部申请家庭的46%,而随着这些子女长大、结婚、成立新家庭,就可能出现新的住房保障需求。

  “这些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当初都是按照无收入计算的,但即使他们工作了、结了婚,新组建的家庭仍旧可能出现家庭收入低、需要申请保障房的现象。”这位负责人说。

  而此次调整后规定,对于已经配售保障房(经适房、限价房)的家庭,如果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房申请。

  记者注意到,通知中还特意再次说明了“一个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的规则,说明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将统一不予受理。

  这位负责人特意解释称,“一个家庭”的概念是成年夫妻带未成年子女,这个概念不仅仅适用于住房保障系统,在房地产调控体系中也是按照这个规则进行认定。

  他提醒,凡是出现上述家庭人员变动情况,这些家庭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变化后的家庭情况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将予以资格变更,并相应调整配租配售标准。

  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制度,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等文件规定,从尊重家庭发展变化客观规律,公平合理配置住房保障资源角度出发,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资格审核中涉及的家庭人员结构变化情况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涉及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

  (二)原申请家庭成员中夫妻一方离婚后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已经分割完毕,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并不受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限制。

  二、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政策规定减少保障人口的,从原申请家庭中分离出的人员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其中因离婚而分离出的人员,除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申请外,应当遵守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要求。

  三、各类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06号)规定如实申报。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资格变更,并相应调整配租配售标准;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相应保障资格。资格变更中从原申请家庭分离出的人员,以及被取消原保障资格的人员,可按届时政策规定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

  四、一个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不予受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解决过渡需求的,仍按照《关于石景山区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批复》(京住审字〔2012〕9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做好历史数据清理和新申请家庭审核分配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馈我办。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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