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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主体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行为,统一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标准,省工商局和省农牧厅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如下是全文的内容,欢迎阅读。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农牧厅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主体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行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愿基础上共同出资联合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从事同类或有互补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以成员出资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七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成员总数在5个以上20个以下的,可以有1个与联合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个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联合社成员。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由成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名称;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章程确定的住所、业务范围;
(六)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八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 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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