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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最新
2016年湖南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中国人才网法律顾问表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各地都不一样。那么,2016年湖南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小编给您介绍一下2016年湖南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吧!
中国人才网法律顾问表示,应收集的证据一般有:车辆破损零件(如皮带、灯玻璃、后视镜片、挡风玻璃碎片……等)、车身表面漆片、血迹、毛皮、皮肉、衣服纤维、轮胎痕迹、人体痕迹、车辆装载物、泥土等。
2016年湖南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分析如下:
2016年湖南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未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未赔偿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解释》规定的第(一)至(五)项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前条第(1)-(4)种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未赔偿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减基准刑:
(1)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有赔偿能力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对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保护现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除未成年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
(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3)曾多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者被刑事处罚的。
(二)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
致一人轻伤,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
致一人重伤,未造成残疾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
(1)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伤害多人的,应当以其中最重的伤情确定量刑起点后,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被害人的伤情存在多因一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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