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只是个美丽的馅饼

时间:2024-07-14 04:05:44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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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只是个美丽的馅饼

  提起“年薪制”,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企业付给一些职业比较高端的人才,而且薪水一般很高。的确如此,但是“年薪制”并不只是高薪的代名词,也可能意味着风险和不确定性。所谓“年薪制”,一般是指工资一年一发,发放工资的周期从一个月变成了一年,让一些不法用人单位找到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机会,以至于利用“年薪制”欠薪、减薪、逃薪、限制辞职现象时有发生,看来“年薪制”用不好也会很伤人。

  风险一:成为欠薪的托词

  2011年12月31日,邹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按月薪5000元的标准,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再加额外奖金。2012年5月,由于女儿突患重病,邹女士请求公司支付此前已工作期间的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其工作时间未满一年,邹女士无权要求提前支付。

  支招:公司应当向邹女士支付工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也指出:“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公司与邹女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明显违反了“月”、“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公司自然无权将之作为欠薪的托词。因此,邹女士有权要求公司就工资发放作出调整,公司至少应当按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向邹女士预付工资,期满时再行结算。

  风险二:成为减薪的借口

  截至2012年7月1日,苟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其间,苟女士从没有迟到过一次,更没有受到过任何批评、处分。然而,满以为能拿到全额年薪的她,却被告知由于物价、房价大幅上涨,公司对其包吃包住的花费已亦随之增加不少,故必须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从年薪中扣减,以减少公司损失。

  支招:公司无权对苟女士减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则指出:“《规定》第15条中所称的‘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苟女士未旷工、迟到早退,未曾受到过批评处分,表明其已经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借口包吃包住花费的增加,为转嫁损失而减少其合同工资,属于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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