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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失能也就是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本文将介绍2016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6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基本内容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一种,又称失能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险,指当被保险人因遭受伤害或意外伤害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通过这样的保险得到定期收入。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这一险种近几年逐渐显现出发展潜力和空间。
失能收入损失险的保险金主要依被保险人的选择,保险公司每月或每周提供同样金额的收入补偿。然而失能收入损失险所提供的保险金,不一定能完全补偿被保险人因伤残而遭到的收入损失,它的给付限额低于被保险人在伤残以前的正常收入水平,这是为了促使伤残的被保险人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失能收入损失险的保险金给付期限,既可短期也可长期。这里的给付期限,是指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时间。其中短期补偿是为补偿被保险人在身体恢复前由于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长期补偿则是为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残疾而不能恢复工作的收入损失。
不过不要误认为投保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后,便能在残疾失能开始后立即享受到保险公司给予的约定的收入补偿,因为在残疾后的前一段时间属于免责期间,这类似于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补贴型医疗保险中的免赔额或免责期,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各保险公司的免责期不同,有30天、2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等,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便宜。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免责期间允许中断,如被保险人在短暂恢复后(一般限定为6个月以内)再度失能,可将两段失能期间合并计算免责期。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不仅能补偿不幸者的收入损失,还保障了他们失能后的生活水平。对收入占家庭收入主要部分的“顶梁柱”来说,选购这样的保险产品,是对家庭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特点。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疾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残疾而致的收入损失。在实践中,因疾病而致残疾比因伤害而致残疾更为多见一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给付方式。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所提供的保险金不一定能完全补偿被保险人因伤残而遭致的收入损失。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给付额一般都有一个最高限额,该限额低于被保险人在伤残以前的正常收入水平。这一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残疾的被保险人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他利益,包括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未来增加保额给付、生活费用调整给付、残疾免交保费条款、移植手术保险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等。这些补充利益作为特殊条款,通过交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②给付期限。给付期限是指收入保障保单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时间。给付期限可以是短期,也可以是长期。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长期补偿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残疾而不能恢复工作的收入损失。一般而言,失能保险期间,不论是生病致残、还是受伤致残均相同,从13周、26周、52周,到2年、5年或给付至65岁。如全残始于55岁、60岁或65岁,可提供终身给付。多数失能为短期失能,即失能者恢复期在12个月内。若恢复期超过12个月,恢复工作能力的几率也锐减,尤其是年老者,对此更宜于选择较长的保险给付期间。
③免责期间,免责期间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疾后的前一段时间。免责期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此期间保险人不给付任何补偿。免责期的设定目的在于排除一些不连续的疾病或受伤,因其所致丧失劳动能力可能只有几天,或者在短时间内,被保险人还可以维持一定生活。同时,设置免责期还可以通过取消对短期残疾的给付而减少保险成本。各保险公司的免责期不同,如30天、2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等,越长的免责期,保费愈便宜。此外,免责期间允许中断,如被保险人在短暂恢复后(一般限定为6个月以内)再度失能,可将两段失能期间合并计算免责期。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关于残疾的界定。
残疾和全残是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残疾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导致残疾的原因通常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等。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单中,关于残疾的定义有很多种,这里讨论完全残疾和部分残疾的定义。
(1)完全残疾。完全残疾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原来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商业保险中常见的全残定义有以下几种:
①全残。目前多将残疾分成两个阶段:在致残初期,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其惯常职业的基本任务,则可认定为全残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被保险人就可按规定领取保险给付;在致残2-5年后,被保险人仍不能完成任何与之所受教育、训练或经验相当的职业任务,可认定为全残,并继续领取残疾收入给付直至保险期满。这种定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自愿重返任何一种有收入的职业后就不能再领取全残保险给付。
②绝对全残。失能保险单中将全残定义为绝对全残,即该残疾使得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任何职业。现在大多数公司已经不再采用此种苛刻的定义。
③原职业全残。一些收入保障保险对从事某些特定职业者(如钢琴师、医师、牙医、律师或会计师等)签发的保单进一不放宽了对全残的限制,规定如被保险人因伤残不能完成原职业的基本任务时,就可认定为全残,也可以领取约定的保险金,而不论他是否从事其他有收入的职业。
④收入损失全残。被保险人由于残疾而遭受收入损失,就可被认定为全残。这种保险单提供的残疾收入保险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因全残而丧失工作能力;二是被保险人尚能工作,但因伤残而致使其收入降低。
⑤推定全残。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最终是否残疾在短期内难以判定,为此,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一个定残期限,如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伤残在定残期限届满时尚无明显的好转征兆,将自动被认定为全残。
⑥列举式全残。有的保险公司还在保单中列举出被保险人可以被认定为“全残”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腔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等。
全部残疾给付金额一般比残疾前的收入少一些,通常是原收入的75%—80%。
(2)部分残疾。部分残疾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我们把全部残疾认为是收入全部损失,那么,部分残疾则意味着被保险人还能从事一些有收入的其他职业(显然这种职业的收入比原来职业的收入少)。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给付的将是全部残疾给付的一部分,其计算公式如下:
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残疾前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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