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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近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相关内容,快来阅读看看。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 保障金缴交标准及计算。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 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2 保障金缴纳时间。保障金按年申报,逐步推行按月缴纳。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8月至11月。
3 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4 保障金减免或者缓缴的申请。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实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数额。
鉴于该《办法》对在珠三角营运的会员有直接的影响,敬请各会员就上述《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7日或之前发送到协会秘书处联络人杨海文小姐:
电邮:yuki.yang@fhki.org.hk 电话:(86 755)8218 6326。
相关解读:
计算公式将全省统一
现行标准:
各市残保金缴纳标准不一,例如:
深圳:
(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0.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 60%;
东莞:
(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实际经营累计月份数/12-已安排残疾人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新规:
本省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缴纳时间:频率和时间皆有变化
现行标准:
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征收制度,每年征收一次,征缴所属期为上一年度1月-12月份。
新规:
保障金按年申报,逐步推行按月缴纳。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至11月。
缓缴和减免
新旧办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在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保证金。
现行标准:
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 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新规: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 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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