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新政策规定

时间:2024-07-08 17:06:26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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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新政策规定

  第一类

社保补缴新政策规定

  我县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xx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比如商业、供销系统中断缴费的;民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等等。

  第二类

  具有我县户籍,曾在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xx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类

  具有我县户籍,20xx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xx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xx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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