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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的养老金计算方法
退休了就该领养老金了。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深圳养老金计算方法
深户员工:缴费工资×19%,其中个人8%,单位11%;8%计入个人帐户,10%计入共济,1%计入地方补充;
非深户员工:缴费工资×18%,其中个人8%,单位10%;8%计入个人帐户,10%计入共济。
[偿付标准]
一、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下列标准领取:
(一)深户: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固定职工、合同制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
2、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保的临时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补贴(本项仅限于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
4、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非深户: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2、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附注(过渡期内退休待遇的标准说明):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老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10%;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30%;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50%;
(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70%;
(五)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90%。
三、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6元)。
二、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员工,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一)深户员工可选择享受下列待遇之一:
1、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支付标准=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生活费;
2、以个人名义申请继续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个人缴费参保),在缴费年限符合规定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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