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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究竟有多重大?
某保险江苏分公司认为,他们和王大妈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只有王大妈达到保险条款所列的重大疾病标准时,保险公司才理赔,这样的保险条款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情理,合法有效,双方都是认可的。那么,王大妈的病不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不属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不能理赔。在保险公司看来,所谓的“重大疾病”,顾名思义被保险人患有的疾病需达到重大的程度方才得到救济,目前王大妈不符合理赔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无奈,王大妈只好将保险公司给告了,索要5万元理赔款。
通州区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大妈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保险公司认为,王大妈所患的病不在他们罗列的疾病范围内,就不算是重大疾病。可是,王大妈却认为,对于一个普通老百姓而言,因为这病四次住医院,花去巨额治病费,这在她看来,已经是很严重的大病了,不是什么小毛小病了,保险公司应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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