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人可转入南京“养老”

时间:2024-08-11 05:51:09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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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人可转入南京“养老”

外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入南京的问题得到解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4月14日出台的《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昨天又公布了相配套的具体操作实施意见。据市劳动局养老处周处长介绍,即日起,该意见将和《实施办法》一并执行。

  哪五类人员可转入

  《办法》:5类跨统筹区转入人员,可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至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1、经市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批准调入或引进南京市,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2、经跨统筹区的集团企业批准,调入该集团企业在南京市的所属单位,在该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3、跨统筹区在南京市自主创业,已在南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劳动保障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合法证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4、曾在南京市参保的南京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要求返回南京市,其在南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大于其在外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或在南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5、其他跨统筹地区到南京市就业,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人员。

  《意见》:第一类人员中的“批准调入”指省、市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办理了调入南京市手续,开具了调函、调令的;“引进南京市”指经人才引进部门办理了人才引进手续、具备中级职称或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开具了相关证明的。第三类人员中,以开办个体工商户形式创业的,特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以开办私营、股份等公司形式创业的,除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外,可扩大至在工商局备案的出资股东名单上的各位股东。第五类人员中的“到南京市就业”指符合参加南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包括参加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要提醒的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人员,在转入南京前如在多个参保地参保,南京市只接收转入南京前一个参保地结转来的(包括已经将其他参保地接续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而所指的实际缴费年限,是与南京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南京初次参保时间至法定退休时间之间的年限。

  养老保险待遇怎样算

  根据《意见》,今年4月14日前,已在南京办理参保手续、或个人账户基金已转入南京市跨统筹区的人员,可直接转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人员仍需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其中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4月14日前已在南京市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按南京市标准计发;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原则上按参保地分段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但最高不高于南京市标准核定的待遇。

  对今年4月14日前,已从原统筹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省内转入人员(含跨统筹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人员),不需转移个人账户基金;4月14日后办理省内统筹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含跨统筹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人员),可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项凤华)

来源:现代快报https://www.unj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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