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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展板
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常识与方法
(一)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
截止目前,国家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法规和数百个职业卫生标准,这些法规和标准都是实践和科学实验的经验总结,是搞好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中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要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在其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进行卫生学监督审查,使其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保证在其运行使用后能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对工作环境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
经常和定期监测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浓(强)度、及时了解有害因素产生、扩散、变化规律,鉴定防护设施的效果,以及对接触化学物质劳动者的血、尿等生物材料中的有害物质或其他代谢产物及一些生化指标进行监测。发现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浓(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或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的含量超过正常值范围时,要查明原因,为采取措施提供依据。
(四)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企业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是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要求。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
(六)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1.禁止生产、进口和使用国际上禁止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联苯胺、β萘胺等强致癌物和有机汞农药等。
2.改善作业方式,减少有害因素散发。
3.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
4.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消除有害物质的2次污染。
(七)合理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强)度高于国家卫生标准,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八)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九)对青少年和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
(十)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护知识,制订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领导和劳动者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十一)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职业史、工作环境有害因素的监测资料和生物监测资料等。
2.症状、体征和常规实验室检查、物理学检查、生化检查、其他辅助检查等的结果与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十二)职业病患者的治疗
职业病确诊后,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治疗:
1.防止危害因素继续侵入人体。
2.促使已被吸收的危害因素排出体外。
3.消除病因。
4.特效拮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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