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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2)60周岁以下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计算20年;
(3)60周岁以上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4)75周岁以上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2013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按50元/天标准执行。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住宿费=150元/天×住院天数
11、此外,还有交通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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