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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调整
2015年,新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人均330元提高至390元。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完善医保筹资机制,稳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8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122元),同时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与此同时,新疆将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力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通知》还提出全面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同时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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