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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网购条例
根据3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拆封”等情况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新规定成为了剁手党们的福音,再也不用担心自己分分钟被剁手了。那么,新的网购条例到底有哪些新的规定与亮点需要剁手党们牢记?
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已拆封”也可以退。
相信每个人在电商处购置不合适的商品,要求退货时,都曾遇到对方客服……
然而,根据《处罚办法》对新《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等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行为,将依照新《消法》第56条,最高给予50万元的罚款。
所以说,剁手党们可以理直气壮的回复说,“亲,根据新网购条例,这件商品我可以退货哟。”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明确消费者信息保护范围
在各大商城中的购物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一直是个不小的难题。
虽然201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明确修订“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擅自泄露。”但是,新的网购条例里,还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什么“个人信息”呢?此次《处罚办法》给出范围,个人信息为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相信也会引起广大剁手党的重视,避免悲剧的发生。
处罚花样坑人的预付消费服务
“办张卡吧,以后消费就能打折。”
其实办卡前,我是拒绝的,但一听到那么多的优惠,我直接办了一张最高级的!任性!
“然后呢?”
《处罚办法》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
买到劣质装修类产品,再也不怕心堵了。
《处罚办法》规定,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属于“霸王条款”的七大类别
《处罚办法》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一并规定,要求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七种内容的规定,比如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权利;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
简单的讲,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今后很可能不会再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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