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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201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或2015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4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804元.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5402元/年。
2、采矿业为51168元/年。
3、制造业为34058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54367元/年。
5、建筑业为34311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5823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49071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34045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28081元/年。
10、金融业为68337元/年。
11、房地产业为38165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6357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8362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823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8472元/年。
16、教育为42384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44087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8500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6736元/年。
注: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说明:以上第1、2项为湖南省统计局于2015年3月17日公布的二〇一四年统计数据;第3、4项暂为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三年统计数据,二〇一四统计数据尚未公布;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的数据。
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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