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一至四类区域,宜春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适用于二、三、四类区域,其中二类区域新标准为950元/月,三类区域为900元/月;四类区域为850元/月。
据了解,此次调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同时参照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对失业保险金标准适用区域作了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适用区域由调整前的五类区域调整为四类区域。二是调整幅度较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数为925元,较调整前的平均数670元增加255元,平均增幅达38.1%。
在本次失业保险金调整中,我市的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适用于二类区域,标准从原来的710元/月提高为950元/月;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适用于三类区域,标准从原来的670元/月提高为900元/月;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适用于四类区域,标准从原来的630元/月提高为850元/月。
据悉,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在被告知失业后30日内,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和身份证,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