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02 14:43:47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全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到了国家规定的劳动责任的年龄,或者因年迈而缺失劳动能力无法再进行工作后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创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定体系,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形势,促进和引导有参保愿望且有缴费能力的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为此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93号),现就93号文件在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市社会保险局王涛副局长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一、参保范围

  1.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答:具有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不可以采取趸交的方式补缴缴费年限?

  答:不可以。93号文件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3.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可不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申请一次性缴费?

  答:不可以。93号文件规定男年满4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照本办法参保。

  4.超龄人员(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不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参保缴费?

  答:可以。

  5.符合93号文件参保范围的人员,参保时需带哪些证件去社保局参保缴费?

  答:符合93号文件参保范围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地社保局参保缴费。.

  6.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去外地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

  答:不可以。凡是按照93号文件办法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不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外地建立临时账户,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时将临时账户转回一次性缴费地,在一次性缴费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

  1、按照93号文件参保的人员是否可选择缴费档次?

  答: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参保的人员申请缴费时,按参保缴费当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80%、60%三档自行选择缴费。

  2、按照93号文件参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2%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3、按照93号文件参保,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高可申请多少年?

  答:20年。

  三、关于缴费方式

  1、按照93号文件参保缴费的未超龄人员,可以分期趸缴吗?

  答:可以。但累计不得超过20年。同—年度内,缴费档次一经确认,不得变更;同时,同一年度内,正常缴费和一次性缴费应为同一缴费档次。

  2、按照93号文件参保缴费的超龄不满5年人员,可以分期趸缴吗?

  答:可以。但合计不得超过20年。

  3、一次性缴费与一次性补缴有何不同?

  答:主要是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不同。93号文件中的`一次性缴费不是向前补缴缴费年限,须按申请缴费当年参保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自行选择一次性缴费档次和年限;一次性补缴是指向前补缴符合政策规定的缴费年限,按补缴各年度参保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选档缴费。

  四、关于待遇领取方式

  1、超龄人员按80%或60%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的,可不可以一次性缴费后即领取待遇?

  答:不可以。必须趸缴后再按年连续缴费期满后领取待遇。超出领取待遇年龄不满2年的,一次性缴费年限最低为13年,最高为18年,一次性缴费后再按年连续缴费满2年后,享受待遇;满2年不满5年的,一次性缴费最低为14年,最高为19年,一次性缴费后再缴费满1年可以享受待遇。超出5年以上人员,缴费下月起享受待遇。

  2、超龄人员按100%一次性缴费与超龄人员按80%、60%一次性缴费的区别?

  答:超龄人员按100%一次性缴费,自缴费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超龄人员按80%、60%一次性缴费,需要再续缴一定年限后享受待遇。

  五、关于执行时间

  按照93号文件参保缴费,最早执行时间为2015年11月l7日。

  六、在执行新政策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一是宣传引导未参保的人员早缴费,早享受待遇,减少缴费成本;二是尽可能本人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不要委托他人办理,避免出现差错,更不要听信不法份子的蛊惑办理假社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违法行为。今年4月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及奖励办法》,明确了举报涉保违法的范围内容和处理规定。市公安局、社保局联合下发文件严厉打击不法人员骗保和违规办理社保案件。望广大参保人员知法、守法,遵守政策法规,依法办事。

  扩展资料:

  1.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问:参加工作进入用人单位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能继续缴费吗?

  答:不能,依据《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吉人社联字[2014]28号)之规定,出现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3.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怎么计算的?

  答:月领取金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利息+政府补贴)÷139+80元。其中,80元为基础养老金,缴费满15年(不含15年)以上,缴费年限每多一年,增加5元。

  4.问:参保人去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退,需要什么资料?

  答: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县(市、区)社保局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支付到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存折(卡)中,支付成功后,终止其参保关系。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20日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5.问:城乡居民参保后,能改变缴费档次吗?

  答: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相关文章:

学区房新政策解读02-10

武汉落户最新政策解读02-10

汽车购置税最新政策解读02-10

杭州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规定(详解)02-10

天津楼市新政策02-10

《魔兽世界》解读02-10

易经解读02-10

商业车险新政策02-10

天津住房公积金新政策02-10

非转农新政策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