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法规(3)
- 相关推荐
劳动保障政策法规(3)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unjs.com/【劳动保障政策法规(3)】相关文章:
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3)09-14
农村的政策法规基本知识(3)10-25
劳动与社会保障简历模板10-16
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10-31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10-19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论文提纲10-23
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09-04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就业方向的简介10-25
教育政策法规工作要点10-14
农村的政策法规基本知识06-03
论文-AI自动生成器
输入题目 一键搞定毕业范文模板
AI原创 低重复率 附赠査重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