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日是什么时候

时间:2024-10-10 21:22:22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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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日是什么时候

  国际民航组织(ICAO)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战后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有52个国家参加的国际民航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按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设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1947年4月4日公约生效,“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90年,已有161个缔约国。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每年的12月7日是国际民航日。1944年12月7日,52个国家在芝加哥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称芝加哥公约)。根据芝加哥公约的规定,1947年4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ICAO正式成立。1992年9月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29届大会作出决议,自芝加哥公约签署50周年的1994年起,将每年的12月7日定为“国际民航日”。

  主要内容

  1确认国家航空主权原则: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适用范围: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机。

  3飞机的权利:公约规定,关于不定期航空业务,各缔约国同意不需要事先批准,—飞机有权飞入另一国领土,或通过领土作不停降的屯行;关于定期航班,则需要通过签定双边协定的方式,才得以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领土。

  4国家主权: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权拒绝外国飞机在其国内两个地点之间经营商业性客货运输,及因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设置飞行禁区。

  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及时处理因民用航空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技术、经济及法律问题,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作为公约的常设机构。公约规定了该机构的名称、目的和大会、理事会、航空委员会等的组成及职责。

  6争议和违约:公约规定,缔约国发生争议可提交理事会裁决,或向国际法庭上诉;对空运企业不遵守公约规定者,理事会可停止其飞行权;对违反规定的缔约国,可暂停其在大会、理事会的表决权。

  详细内容

  《芝加哥公约》中含有对国际航空运输经济管理的内容包括:

  第一条,关于国家享有领空的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五条,关于不定期航班

  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乘客、货物、邮件但非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下乘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第六条,关于定期航班

  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第七条,关于国内载运权

  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

  第十五条,关于机场和类似收费

  一缔约国对其本国航空器开放的公用机场,在遵守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统一条件对所有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开放。为航行安全和便利而提供公用的一切航行设施,包括无线电和气象服务,由缔约各国的航空器使用时,应适用同样的统一条件。

  一缔约国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使用此种机场及航行设施可以征收或准许征收的任何费用:

  一、对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飞行的本国同级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用;

  二、对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国际航班飞行的本国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用。

  所有此类费用应予公布,并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但如一有关缔约国提出意见,此项使用机场及其他设施的收费率应由理事会审查。理事会应就此提出报告和建议,供有关的一国或几国考虑。任何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任何航空器或航空器上所载人员或财物不得仅因给予通过或进入或离去其领土的权利而征收任何规费、捐税或其他费用。

  第十七至二十一条,关于航空器的国籍和注册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

  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办理。

  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二十二条,关于简化手续

  缔约各国同意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通过发布特别规章或其他方法,以便利和加速航空器在缔约各国领土间的航行,特别是在执行关于移民、检疫、海关、放行等法律时,防止对航空器、机组、乘客和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关于海关和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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