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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的办理程序
1.办理进口料、件的免税申请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申领手续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根据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要求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然后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以及他们授权的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各进出口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连同加工贸易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向银行申请开设保证金台帐的手续
目前中国银行是唯一授权办理开设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业务的银行,其他银行均不受理该项业务。根据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营加工贸易企业一律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行申请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3.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实务
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准确采集保税企业进出口货物数据,使前期备案与后期核销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核销数据的准确、真实,杜绝假单证核销现象,海关对保税货物的进出口报关进行规范是极其必要的。
具体要求与手续如下:
(1).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到口岸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1)、企业已申领到《登记手册》,并在有效期内;
2)、接受申报的口岸海关计算机内必须有企业所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计算机的备案资料;
3)、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电脑备案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4)、异地报关使用IC卡的,企业应申领到IC卡。
(2).企业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进出口的操作流程如下:
报关单预录入——审单——查验——放行
(3).报关前企业应准备好以下单证:
1)、有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已预录入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4)、海关要求的其他有关单证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写,并注意以下几点:
1)、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本《登记手册》项下料件的进口或成品的出口,否则应分单填报;
2)、备案号栏应填报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手册编号;
3)、贸易方式栏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选择相应的贸易方式填报,包括来料加工(0214)、进料对口(0615)、进料非对口(0715)、三资进料加工(2215)等贸易方式;
4)、企业所申报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序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必须与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的序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完全一致。
(5).报关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按以下方法填写:进口料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口报关日期、运输工具名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填在登记手册的“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栏内;出口成品的基本情况(包括出口报关日期、运输工具名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填在登记手册的“出口成品登记表”栏内。
(6).海关总署规定 5000美元以下、 78种以内客供辅料,因不核发《登记手册》,报关时不按加工贸易方式报关,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填报“CXXXX0000000”,第二至五位为关区号。其他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
4.加工贸易监管
(1).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有何监管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和企业要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单独设立帐册,单独堆放,严禁与其他料件混放。
2).保税进口料件属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能将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内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不可擅自外发加工。
3).企业要安排专人(报关员或报核员)办理合同的审批、备案、核销以及台帐设立和核销手续。
4) 、 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对遵守海关有关规定负有共同责任。
(2).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监管
1).进口原料加工成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后继续加工成制成品出口,应遵循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单位再加工的海关办理手续
①"转厂"问题属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问题,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深加工结转,海关在管理上视同出口;
②"其他单位"一般必须是贸易方式同类型的企业,而且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应类似;
③如果涉及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分属不同海关管辖,就要涉及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问题。
④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
⑤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⑥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
⑦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进行监管,管理办法有所不同。
2).保税料件加工成半成品(成品)不直接出口而结转到另一家国内企业继续深加工,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进口的料、件在加工成半成品(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国内加工单位进行深加工时,转让单位应当会同接受转让的单位持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手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申请办理结转手续。
3).对无法履行的来料或进料加工合同,其进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须转为内销的,海关有何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货物补证补税后方可内销。
4).进料加工及来料加工合同履约后,海关对剩余的料件有何征、免规定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对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规定限额、限值内的可予免征税。
(3).加工贸易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1).海关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对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如下: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除另有规定的羊毛、天然橡胶、植物油、棉花,海关须验凭许可证外("实转"则不须提供),其余均免领许可证。 https://www.unj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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